案例一:
8月10日,反诈中心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。
经查,2024年7月8日,张某某接到外地电话,对方询问张某某是否办贷款,张某某同意便加微信了解。后张某某按照对方要求重新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,对方通过微信教张某某如何开通电子银行,后张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、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,仍按照对方要求,将卡内收到的诈骗款转入指定账户,获利340元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二:
8月12日,刑侦大队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。
经查,2024年6月下旬,董某某在刷快手时看到“日结兼职”信息,对方给董某某发私信,问董某某做不做日结兼职,董某某表示同意。双方加qq交流后,董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、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,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,非法获利1500元,董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资金结算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三:
8月19日,反诈中心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范某某。
经查,2024年5月初,范某某接到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,对方询问她是否需要办理贷款,后两人加了微信,对方用假的工作证和身份证来迷惑范某某,范某某信以为真。在对方要求下,范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、出借手机卡、银行卡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新办的手机卡和银行卡绑定后,一并邮寄给对方,范某某出租的银行卡、手机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和通信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四:
8月9日,刑侦大队抓获涉嫌非法出售手机卡的违法行为人宋某某。
经查,7月初,宋某某接到电话,对方告诉宋某某有出售手机卡可以挣钱的工作,宋某某同意。双方加微信交流,宋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、出借手机卡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,仍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提供给陌生人,获利1000元。
目前,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已受到行政处罚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